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太原民进社情民意
第13期
(总第262期)
民进太原市委议政调研部编 签发:李文和
建议对国家赔偿涉及的
公职人员责任认定要区分对待
民进会员马莺、刘月红反映: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无论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往往都跟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渎职、失职甚至是徇私枉法、受贿等腐败问题有联系,因此,追偿是很有必要的。但国家赔偿涉及的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对行为界定一旦出现失误,则不利于公务员积极主动地行使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如一个案件,责任人层层汇报,经过机关内部不同层级的会议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追偿,在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额的分配上,则很难明确。
为此,建议:
一、明确界机关内部不同层级的赔偿责任,每层相关责任人从上到下都应受到追偿,追偿数额由上到下递减,增强机关不同层级公务人员的责任感。追偿数额由上到下递减,有利于上级部门注重对下级部门监督,一方面使冤假错案能及时到得纠正;另一方面也是对下级行政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
二、对同一事件,提出正确意见但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而发生赔偿事件的责任人应免除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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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民进山西省委、中共太原市委统战部、太原市政协社情民意中心
抄送:会市委主委、副主委、常委,各基层支部(小组)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