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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进社情民意2011年第36期总第285期

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太原民进社情民意

36

(总第285期)

民进太原市委议政调研部编               签发:李文和

 

建议完善人大代表全程监督机制

 

市政协委员、晋源区人大副主任张守耀、民进会员关晓琳反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直接关系着人大工作的整体效能。为了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及代表法等都作出过具体规定。但是近年来,人大代表违法违纪的情况逐渐增多,这一现象的出现有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人大代表自身素质方面的因素,这就制约了人大代表作用和人大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对人大代表的产生、履职过程及履职结果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让代表受到监督机制的约束和管理,使其自觉地接受和服从监督。为此,建议在代表法中加强监督人大代表的规定,详细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对人大代表选举过程的监督

    建议实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制度”,把代表公示的要求写进代表法中,作为普遍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把经过酝酿产生的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民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如果选民提出代表候选人存在不适合做人大代表,或者有选民反映该代表候选人有贿选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主席团应该成立专门调查组对该代表候选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给选民。用制度保障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不仅能行使其选举权,而且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从源头上把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拒之门外。

    (二)把人大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的原则及代表培训制度化、法律化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建议在代表法中进一步明确怎样接受监督和如何回答询问,最好要有明确的量的规定,如规定每年一次以上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两次以上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我想哪怕代表工作再忙,事务再多,要做到以上规定,恐怕也并非是件难事。没有量的积累,哪来质的保证。还有代表履职的时间保障方面,最好也有一个明确的量的规定。甚至可以规定出代表活动周或代表活动月来,要求代表所在单位鼎力支持,没有特别理由,不要阻止代表参加正常的履职活动。

同样,在代表培训方面也应有明确的量的规定,选举单位要组织代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与法律培训、调研与视察活动,让代表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而且,还可以运用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与神圣感,更好地维护人大代表的形象。

    (三)完善罢免制度,细化罢选程序

第一,关于罢免案的提出主体和提出理由。首先,从罢免案的提出主体来看,按照现有的规定,提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包括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和代表,而罢免案的提出主体,却只提到了选民和代表,未能明确规定政党和人民团体也具有相应的提出代表罢免案的法定权利,这显然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

其次,从罢免案的提出理由来看,我国选举法规定,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这确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什么可以成为罢免的理由,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就很可能造成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因为罢免案受理机关必然要对罢免案所提出的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使得上述规定所存在的不明确之处极易导致罢免案提出主体与罢免案受理机关之间的错位,即在实际上把罢免案的提出权力转移给了受理机关,这无疑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

第二,关于罢免的程序。目前选举法对罢免的规定较为原则,罢免的条件、启动机制、罢免流程等均不够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在代表法中有必要对罢选程序予以细化: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罢免要求后,对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资格和人数予以形式审查。选民资格和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提出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退回,但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限不超过五日。人大常委会应于受理后十日内将罢免要求书面转达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该代表应于收到后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的,不影响罢免程序的开展,人大常委会应当自受理罢免要求后三十日内主持罢免工作。

 

 

 

 

 

 

如有领导批示请与我们联系     电话307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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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民进山西省委、中共太原市委统战部、太原市政协社情民意中心

抄送:会市委主委、副主委、常委,各基层支部(小组) 

                                    2011年4月11

时间: 2011-4-12 10:06:45 作者: 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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